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V-113-補-1076-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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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陳羿亨 被 告 鄒善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33,973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以原告即債務人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所減少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請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9170號強制執行事件 於民國113年7月4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次序8所列被告第2順位抵押權債權關於利息部分超過新臺幣(下同)157,808元之部分剔除,將應剔除之金額2,433,973元分配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被告所減少分配之金額為準,核定為2,433,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業經原告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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