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V-113-補-1090-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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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AV000-A111403 (甲女) 法定代理人 AV000-A111403A (甲女之母)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徐萍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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