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V-113-補-1122-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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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陳家莉 被 告 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 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巷○路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原告經通知後固主張系爭房地起訴時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0,000元等語,然依原告所提實價登錄資料,其上記載交易日期為民國104年10月15日,距起訴日較久遠,是尚難援引上開實價查詢資料作為系爭房地起訴時交易價額之參考。而系爭房地屋齡約30年、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之透天厝,其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路0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於民國112年6月11日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坪141,118元(計算式:交易總價8,000,000元÷交易總面積56.69坪=141,1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茲以,系爭房地之建物(含附屬建物)總面積為329.81㎡,亦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14,078,994元(計算式:329.81㎡×0.3025×141,118元=14,078,99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78,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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