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DV-113-補-1135-20241128-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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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梁振祥 梁振源 梁振堂 梁君妃 梁書銘 梁毓升 梁美芯 陳梁美絨 梁長興 梁長安 劉安溱 施梁積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彭敏律師 被 告 梁龍泉 梁秀理 梁東在 梁陳春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 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11月11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又系爭土地鄰近同地段588、605地號等土地於近1年之交易價額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5,000元,換算為每平方公尺49,587元,有原告陳報狀及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爰核定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3,322,885元(計算式:49,587元/㎡×1,075.34㎡=53,322,88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又系爭土地鄰近同地段588、605地號等土地於近1年之交易價額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5,000元,換算為每平方公尺4,538元,有原告陳報狀及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爰核定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879,893元(計算式:4,538元/㎡×1,075.34㎡=4,879,8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3,360,874元(計算式:53,322,885元+37,989元=53,360,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917,882元(計算式:4,879,893元+37,989元=4,917,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