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V-113-補-1223-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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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3號 原 告 王祺一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宜庭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訴狀送達前,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9,800,000元,及自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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