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V-113-補-1260-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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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鋐運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琬鈺 訴訟代理人 金子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6,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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