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DV-113-補-1266-202410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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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送達代收人 林宏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勝合律師即陳恒川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 字第15769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5,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