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決議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V-113-補-1267-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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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陳冠穎 被 告 鳳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錦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變更後聲明請求被告應按鳳陽社區111年度第27屆第二次臨 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執行決議三,為B14-15樓之頂樓施作舖 設隔熱磚工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 0元(即原告具狀陳報所需之工程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 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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