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SDV-113-補-1279-20241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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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蘇亦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家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