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DV-113-補-1290-202411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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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0號 原 告 楊晴舒 被 告 郭昱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受騙匯款至被告之帳戶,請求被告返還 不當得利。查被告住所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有起訴狀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