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V-113-補-1314-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4號 原 告 楊麗珠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温俊國律師 被 告 顏蘭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明定。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1/10)及其上405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00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按原告之應有部分1/2計算。原告經通知後固具狀表示系爭房地以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新臺幣(下同)48,174元計算,市價為2,716,532元等語,然觀諸原告民事陳報狀所附交易資料,內容記載建物型態為透天厝,與系爭房地為公寓之第5層並不相符,尚難援引上開實價查詢資料作為系爭房地起訴時交易價額之參考。復參酌系爭房地屋齡約42年、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其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門牌高雄市○○區○○街0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於民國113年7月2日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坪188,364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56.39㎡,亦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3,213,108元(計算式:56.39㎡×0.3025×188,364元=3,213,1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06,554元(計算式:3,213,108元×原告應有部分1/2=1,606,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