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V-113-補-1320-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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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陳秋妏 被 告 郭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聲 明第2項至第4項請求被告應將本件民事事實審法院終局判決之判 決書上當事人姓名、案由及主文部分,登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 、中國時報之全國版第一版下半版各1日,及刊登於YouYube頻道 「台灣麻將最大黨」首頁共30日,暨被告應移除YouTube頻道「 台灣麻將最大黨」如起訴狀附表1編號1至6所示直播節目影片部 分,核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且訴訟標的同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意旨參照),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共18,850元(計算式:15,850元+3,000元=18,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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