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V-113-補-1327-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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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陳源紹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品菡 法定代理人 陳永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蕙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品菡新臺幣(下同)300, 390元,應給付原告陳源紹566,560元,合計866,9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6,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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