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V-113-補-1340-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陳桂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忠慶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之聲明(如係欲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應明確表明請求之總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若請求之金錢為定期給付者,應明確表明係請求被告自何日起、至何日止,按月或按年給付新臺幣多少元?)。 理由: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載「被告應返還我持房屋替擔保蓄意惡意不付被查封拍賣等等之損失」,未具體載明請求被告應返還或給付之內容為何,難謂已適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無從特定審理範圍及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金額後命補繳,應予補正。 2 表明起訴之原因事實(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第183條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為何?若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其明細即項目內容及金額計算方式為何?)。 3 被告之住所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起訴狀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說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律理由及依據為何? 4 表明上開編號1至3所示事項,提出書狀正本及繕本(若正本有證物,繕本即需含證物)各1份。 5 原告向本院提出之起訴狀為影本而非正本,且未提出繕本,應補正提出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含證物)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