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公司解散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V-113-補-1347-202410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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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李忻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耀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 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 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之華耀不動產有限公司資本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