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DV-113-補-1384-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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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鍾有庠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昇昶工程有限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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