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房屋漏水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DV-113-補-1389-20250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何雅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冠虹等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起訴,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 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 理由: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 2 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理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31,522元,惟未表明訴訟標的(即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款),及被告余冠虹須與被告天蘴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高雄文山文安加盟店)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應予補正。 3 列明被告天蘴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4 表明編號2、3事項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含證物)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