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SDV-113-補-1392-202410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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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賴鳳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 事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 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