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DV-113-補-1395-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林偉宇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遭訴外人吳佳宜恐嚇要脅原告與配偶離 婚,否則將揭發雙方之情侶關係,原告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下,一時不察與被告為簽立民國112年11月10日委任契約書、委任書附約、徵信顧問聘任契約書及113年5月29日履約確認書之法律行為(下稱系爭法律行為),並支付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予被告,實有顯失公平情事,乃先位依民法7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法律行為後,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4,500,000元;備位則依民法74條第1項規定請求減輕原告依系爭法律行為所為給付金額為200,000元後,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4,300,000元。是核其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4,500,000元、4,300,000元,又先備位聲明之請求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