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DV-113-補-1404-202410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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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4號 聲 請 人 林姿君 代 理 人 周中臣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瑋翔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 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