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DV-113-補-1410-202410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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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甲女 姓名及住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20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提出被告林士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以確認被告是否具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