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V-113-補-1429-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9號 原 告 莊阿哖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 ,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000,000元,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原 告前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139,000元。應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