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DV-113-補-1431-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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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寵物百分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圍 訴訟代理人 王士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儒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更正後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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