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V-113-補-1440-20241230-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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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0號 原 告 曹煥頴即宇久森一室內裝修工作室 被 告 張瑄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 )170,000元,並針對證明妨礙表示道歉;嗣於訴狀送達前之民國113年12月11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工程款192,000元、證明妨礙賠償50,000元及精神慰撫金50,000元。是本件於原告變更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292,000元(計算式:192,000元+50,000元+50,000元=2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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