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V-113-補-1449-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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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林慶宗 法定代理人 林淵清 被 告 林瑞明 林銘宏即林瑞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主張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未辦保存登 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原為兩造之父即訴外人林秋分所有,林 秋分死亡後,兩造於分割遺產時即約定由原告單獨繼承,嗣系爭 建物坐落位置屬政府核定應遷村之範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 工程處提供之地上改良物補償估價表仍將系爭建物列為兩造共有 ,因兩造就系爭建物之產權尚有糾紛,致該補償費遲未撥款,而 聲明請求確認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為原告單獨所有。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5,021元(即原告主張被告經列 為系爭建物共有人得領取之補償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 ,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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