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SDV-113-補-1487-202411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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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游元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願心間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 民國113年9月19日112段華仲裁字第6號和解書准予強制執行,依 上開仲裁和解書之和解內容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於113年10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是本件請求標的金 額為500,000元,應徵程序費用為1,000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