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V-113-補-1495-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黃明富 被 告 陳呂錦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村段000地號土地起訴請求   裁判分割共有物,惟上開土地坐落高雄市彌陀區,核屬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