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V-113-補-1511-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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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長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靜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聲請 本院對被告通展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794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含證物)2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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