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V-113-補-1519-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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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張永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張秀葉、楊張貴美、張桂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355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原告尚未繳納,應予補正。 2 原告起訴未按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應補提出起訴狀繕本3份(含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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