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SDV-113-補-1527-20241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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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7號 原 告 謝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佳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⒈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需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 ⒈查被告鄭佳辰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經原告對系爭刑事案件被告陳芷翎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鄭佳辰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同案被告陳芷翎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移付調解,且已調解成立),本件關於被告鄭佳辰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請求被告鄭佳辰賠償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為何,應予補正。另原告並應敘明請求被告鄭佳辰賠償之金額之細目、各項金額、計算方式、法律上理由及依據(應於下列編號⒉原因事實欄一併補正)。 ⒉ 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及其原因事實(即原告所據前揭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 原告起訴狀事實理由欄僅記載其誤信詐騙集團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話術,將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匯至被告鄭佳辰申辦之台新銀行帳戶,復由詐騙集團將400,437元轉出等語,未依前揭規定表明本件請求法院裁判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法院裁判之法律關係及所依據之民事實體法法律條文)及為特定該訴訟標的所必要之原因事實。 ⒊ 表明上開編號1、2事項,提出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若有證物均需含證物),另應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