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SDV-113-補-1530-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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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漢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華 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東南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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