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DV-113-補-1540-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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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許倩如 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淳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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