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V-113-補-1540-20241210-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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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許倩如 相 對 人 范淳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欄位中關於「楊佩蓉」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儭 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法官欄位之記載,正本與原本不符,應 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