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V-113-補-1545-202411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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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林運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容瑜、林晏稚、林珍妮間聲請限期起訴事 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