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DV-113-補-1555-20250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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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5號 113年度救字第111號 原 告 陳綵倢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就被告記載「甲即遠東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持有人」、「乙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持有人」,未記載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辨別特徵之資料,原告嗣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狀亦未記載被告資料,經於113年12月19日通知原告補正,原告具狀表示其中乙名被告之姓名為「陳紘勳」,另名帳戶所有人仍不明等語,本院嗣依原告聲請,函請第三人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會員資料及資金流向,然迄未獲覆。因原告起訴有前開不合程式情事,是原告應補正:㈠被告甲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持有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該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㈡被告陳紘勳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陳紘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