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DV-113-補-1560-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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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冠偉百貨行 法定代理人 高嘉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 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2條第1項中段、第5條分別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其組織類型為合夥,主營業所位 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有陳報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聲請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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