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DV-113-補-1560-20241114-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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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弘瑋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並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乃必備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 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編號 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應具狀表明構成聲請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並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13年度資產負債表,俾核算應徵收之聲請費後命補繳。「構成相對人之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 2 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 3 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