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V-113-補-1560-20241230-3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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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弘瑋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 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本件聲請人未檢附財產 狀況說明書或財產清冊等表明得以組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內容,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裁定命補正後仍未提出,而聲請人之1 12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其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9,891,495 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檢送該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爰以此核 定本件標的價額為39,891,49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 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