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DV-113-補-1577-202412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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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李鑄鋒 被 告 張雅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2,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應以起訴狀附 表所示規格、字體於該附表所示媒體、通訊軟體及社交軟體社群 、被告個人臉書刊登勝訴啟事。其中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 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第2項請求張 被告刊登勝訴起訴部分,則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3,000 元,則本件合併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00元(計算式:20,800 元+3,000元=2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