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DV-113-補-1582-20250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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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李淑妃律師即侯宥瑋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吿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7865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 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 原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1,204元,及其中本金4 9,999元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5,000,000元,及自112年7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8%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14年1月6日具 狀撤回前揭聲明㈡部分之訴,而聲明㈠之請求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 年9月15日止之本息總額為57,51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有試算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減縮後訴之聲明 核定為57,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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