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DV-113-補-1584-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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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奕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鳳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4日聲請 本院對被告上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6949號),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5,55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 附證物)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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