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V-113-補-1596-20241210-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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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林宏政 法定代理人 林宏珉 被 告 林宏建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林宏正」之記載,應更正為「 原告林宏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