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DV-113-補-1613-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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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3號 原 告 洪榮耀 洪榮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榮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格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兄弟關係,兩造之父洪同發於民國68 年間贈與兩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000巷0號房屋及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並約定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兩造持分各3分之1。然被告於108年間將系爭房地以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出售,並移轉登記至他人名下,原告終止系爭房地借名登記契約,並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類推適用民法第544條、第179條規定,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洪榮耀833,333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洪榮崇833,333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66,666元(計算式:833,333元+833,333元=1,66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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