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SDV-113-補-1615-202503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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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5號 原 告 郭懋亨 被 告 蔡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 8日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移除起訴狀附表所示網址之影片, 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聲明第2項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是本 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8,400元(計算式:3,000元+5,400元=8 ,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