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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V-113-補-1644-202503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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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烜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瓏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嘉仕益實業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727元。 理由: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24,847元(計算式:3,015,665元+2,709,182元=57,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 2 原告未提出繕本,應提出起訴狀(含證物)繕本2份,以供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