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DV-113-補-1647-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7號 聲 請 人 陳天林即陳俊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