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V-113-補-1650-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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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陳建成 被 告 李家卉即李佳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乃起訴必備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明定。此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至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僅為稅捐機關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之基準,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倘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客觀市場實際交易價額,高或低於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仍應以市場實際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1/5)及其上同段117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2樓,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查系爭房地屋齡約28年、位於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建物第2層,建物總面積為73.846㎡【計算式:40.13㎡+7.51㎡+2.81㎡+(116.98㎡×1/5)=73.846㎡】,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而其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5樓之3房地,於民國113年6月間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坪199,898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據以作為核算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價額為4,465,404元(計算式:73.846㎡×0.3025×199,898元=4,465,4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65,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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