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DV-113-補-1681-202501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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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1號 原 告 楊宗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 字第19824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