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V-113-補-1694-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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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謝桂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簡佑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或法律關係)。  2 表明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 理由:原告對被告張簡佑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僅稱原告於通訊軟體Line結識名為「雅琳」之人,並按其指示買股票並匯款至其提供之帳號,在111年10月27日從玉山銀行新樹分行瀧安商行謝桂姬帳號0000000000000匯出,這指示其中一個帳號,半年時間受騙近3,000萬元等語,內容全然未表明對本件被告起訴之原因事實為何(即被告於何時間、何地點、為何等行為?被告此等行為,與上述名為「雅琳」之人指示原告匯款等情間有何關連?被告之行為致原告所受損害及其因果關係為何?);又起訴狀證據欄雖載檢附偵察卷1宗,惟實際僅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文1紙,由其內容亦無從特定原告對被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為何,難謂已適法表明起訴之原因事實,應予補正。  3 提出被告張簡佑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以確認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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