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DV-113-補-1707-20250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徐偉恩 被 告 王秀蓁 韓欽正 韓采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該土地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